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,适用3%征收率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,怎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呢?
- 作者:佛山政迅 发表时间:2020-04-01 00:00:00
尊敬的纳税人,按照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《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)和《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)政策规定,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,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。
如您本期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(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,下同),您可以先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。
如您本期不含税销售额超过小微企业标准,请将本期1%征收率对应的不含税销售额按照2%计算应纳税额减征额,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第18栏“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”;同时,在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》“一、减税项目”中选择对应的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“0001011608∣SXA031901121∣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∣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)”,并将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入第2列“本期发生额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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